新華社銀川4月30日電(記者 張亮)寧夏回族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近日對寧夏林業局原局長王德林受賄、非法倒賣土地使用權、誣告陷害罪一案進行了二審宣判,駁回上訴,維持原判。
  2014年1月28日,吳忠市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此案,一審判決王德林犯受賄罪、非法倒賣土地使用權罪、誣告陷害罪,數罪並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18年,並處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30萬元,處罰金人民幣420萬元。一審宣判後,王德林不服一審判決,向自治區高院提出上訴。
  自治區高院審理認為,上訴人王德林利用擔任寧夏招標局局長、寧夏林業局局長的職務便利,先後向浙江麗水瑞銀公司、田某某索取人民幣716萬元;通過他人非法收受苑某某人民幣5.5萬元,共計索取或非法收受他人財物721.5萬元,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。2009年7月至9月,王德林以牟利為目的,違反土地管理法規,在寧夏康復醫院名下土地使用權的出讓金沒有繳清、投資比例也沒有達到土地管理法規規定的比例,該宗土地使用權依法不能轉讓的情況下,以轉讓公司股權的形式非法倒賣土地使用權198.29畝,非法獲利人民幣6323萬餘元,情節特別嚴重,其行為已構成非法倒賣土地使用權罪。
  2011年7月至2012年5月,王德林還指使他人編造違法犯罪舉報材料600餘份,向有關國家機關郵寄250餘份進行誣告陷害,其行為已構成誣告陷害罪。
  自治區高院認為,一審法院認定事實清楚,證據確鑿、充分,定罪準確,量刑適當,審判程序合法。依法裁定駁回上訴,維持原判。  (原標題:寧夏林業局原局長王德林受賄被判刑18年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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